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六號
原告甲○○原告與丙○○、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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