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柯崑輝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