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羅曉薇 相對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從德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0四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0四0號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0號保全程序卷宗(含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0四0號執行卷)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單一紙附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