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