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郭青雲
相 對 人  范姜文奚
相 對 人  張徐招妹
相 對 人  張文檳
相 對 人  張素娥
相 對 人  張文良
相 對 人  陳慧娟
相 對 人  陳毅濱
相 對 人  張秀英
相 對 人  趙徐蓉妹
相 對 人  范徐月娥
相 對 人  徐正禎
相 對 人  徐芙蓉
相 對 人  陳慧蓮
相 對 人  張秀鳳
相 對 人  張海倫
相 對 人  丁馬琪 詹姆士 穆瑞
相 對 人  吳鈴引
相 對 人  徐子軒
相 對 人  徐子仁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分配聲請人及相對人對被繼承人范
姜新寅遺產之事件,惟查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起訴屬主要遺產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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