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郭青雲
相 對 人 范姜文奚
相 對 人 張徐招妹
相 對 人 張文檳
相 對 人 張素娥
相 對 人 張文良
相 對 人 陳慧娟
相 對 人 陳毅濱
相 對 人 張秀英
相 對 人 趙徐蓉妹
相 對 人 范徐月娥
相 對 人 徐正禎
相 對 人 徐芙蓉
相 對 人 陳慧蓮
相 對 人 張秀鳳
相 對 人 張海倫
相 對 人 丁馬琪 詹姆士 穆瑞
相 對 人 吳鈴引
相 對 人 徐子軒
相 對 人 徐子仁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分配聲請人及相對人對被繼承人范
姜新寅遺產之事件,惟查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起訴屬主要遺產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