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宥松 (即 何玉峰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1
98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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