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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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
公司、 翁明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萬1126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