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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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
公司、 翁明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萬1126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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