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代理人 林佳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該公司對相對人甲○○、乙○○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聲請人受讓前開債權後,擬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甲○○、乙○○,惟依相對人與通知函,均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借款人、保證人通知函、退件信封影本各乙件為證,聲請准將債權讓與通知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資料及提出之信封影本,均對相對人甲○○、乙○○為死亡之記載,相對人甲○○、乙○○既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