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