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四○一、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