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王献琳 本為聲請人之母 何噴 所招贅,但聲請人之母何噴之養父母於收養何噴之後數年即離異,其養母 陳艮山 嗣後改嫁王姓先生,但沒幾年又離婚。此後何噴與其養母遂由雲林縣搬遷至南投縣竹山鎮,兩人相依為命,未再與養父謀面。嗣陳艮山於72年間過世,聲請人之父王献琳則於82年間過世,聲請人家中已供奉外婆陳姓祖先牌位及父親王姓祖先牌位。為回復原有血緣,並免於後代子孫須供奉三個姓氏祖先牌位之困擾,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姓氏為「王」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00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已成年,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前開修正規定,聲請人得逕行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自無再聲請本院裁定宣告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