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家簡字第5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1,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