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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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07號
原   告  曾詩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南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
   未載明被告大台南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部分原告應具狀查報。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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