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69號
原 告 王熙照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被 告 曾 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蓉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萬5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