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387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施宗豪因犯詐欺等罪,經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折算一日│一日│├────────┼──────────┼──────────┤││102年9月間起至同年10│102年10月11日至102年││犯罪日期│月28日前止期間內之某│10月28日期間之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6號│字第1005號│├───┬────┼──────────┼──────────┤││法院│南投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75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9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1月27日│104年08月13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75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96││├────┼──────────┼──────────┤││判決│104年03月05日│104年0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18號(已執畢)│第13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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