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崇凱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增列「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召集未到後備軍人在監及失蹤人口協尋紀錄查詢清冊、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崇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所為實有不該,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偵字卷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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