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真選任辯護人賈俊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列;犯罪事實欄第一頁第九、十一列、第二頁第一、十二列;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㈡第
五、七列、三之㈡1第一列、㈡3第四、五列、㈢1倒數19列(即第13頁第五列)、六㈠第一列所記載「 鄭淑貞 」均有誤植,均應更正「鄭淑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列;犯罪事實欄第一頁第九、十一列、第二頁第一、十二列;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㈡第五、七列、三之㈡1第一列、㈡3第四、五列、㈢1倒數19列(即第13頁第五列)、六㈠第一列所記載「鄭淑貞」均有誤植,均應更正「鄭淑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