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王秀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各罪,其中編號2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王秀娥民國108年4月1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王秀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4日中午12時│107年8月11日下午2時││││43分為警採尿時前1、2│許(原聲請書載為107年││││日之某時│8月11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259號│年度毒偵字第42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80號│年度執字第5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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