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修齊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告 黃彩樺
黃水成 黃水德 黃美麗黃月英 黃阿素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被告黃彩樺就被繼承人 黃朝陽 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繼承可獲得利益為準,依原告於108年3月14日以民事補正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所提出之黃朝陽遺產明細表,其中系爭不動產附表編號6、7之交易價格,經本院於108年7月18日委請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核算價額分別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1,000元、2,000元,系爭不動產編號1至5之土地於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原告陳報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黃彩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繼分計算,核定為7,593,664元(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計算式:133,367元+68,049元+235,895元+5,101,861元+155,030元+1,898,033元+1,429元=7,593,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表一:系爭不動產┌─┬────────┬─────┬────┬────┬────────────┐│編│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黃彩樺權 │訴訟標的價額││號││交易行情│(平方公│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尺)│黃朝陽之│││││││權利範圍│││││││×黃彩樺│││││││應繼分1/│││││││7)││├─┼────────┼─────┼────┼────┼────────────┤│1│宜蘭縣礁溪鄉白雲│41,400元/│135.3平│1/6×1/7│135.3㎡×(1/6×1/7)×4│││段357地號│㎡│方公尺││1,400元=133,367元││││││││├─┼────────┼─────┼────┼────┼────────────┤│2│宜蘭縣礁溪鄉白│8,900元/㎡│321.13平│1/6×1/7│321.13㎡×(1/6×1/7)×│││雲段419地號││方公尺││8,900元=68,049元│││││││││││││││├─┼────────┼─────┼────┼────┼────────────┤│3│宜蘭縣礁溪鄉白雲│8,900元/㎡│1,113.21│1/6×1/7│1,113.21㎡×(1/6×1/7)│││段423地號││平方公尺││×8,900元=235,895元││││││││├─┼────────┼─────┼────┼────┼────────────┤│4│宜蘭縣礁溪鄉白雲│8,900元/㎡│6,019.05│4/6×1/7│6,019.05㎡×(4/6×1/7)│││段430地號││平方公尺││×8,900元=5,101,861元││││││││├─┼────────┼─────┼────┼────┼────────────┤│5│宜蘭縣礁溪鄉得石│8,900元/㎡│182.9平│4/6×1/7│182.9㎡×(4/6×1/7)×│││新段69地號││方公尺││8,900元=155,030元│├─┼────────┼─────┼────┼────┼────────────┤│6│宜蘭縣礁溪鄉得石│31,000元/│2,125.23│4/6×1/7│2,125.23㎡×0.3025×(4/│││新段71地號│坪│平方公尺││6×1/7)×31,000元=1,89│││││││8,033元│├─┼────────┼─────┼────┼────┼────────────┤│編│建物│交易行情│面積│黃彩樺權│訴訟標的價額││號│(門牌號碼)│(新臺幣)│(坪)│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黃朝陽之│││││││權利範圍│││││││×黃彩樺│││││││應繼分│││││││1/7)││├─┼────────┼─────┼────┼────┼────────────┤│7│宜蘭縣礁溪鄉 白石 │2,000元/坪│15坪│1/3×1/7│15坪×1/3×1/7×2,000元│││腳路169號建物││││=1,429元│├─┴────────┴─────┴────┴────┼────────────┤│合計│7,593,664元(計算式:133│││,367元+68,049元+235,89│││5元+5,101,861元+155,03│││0元+1,898,033元+1,429│││元=7,593,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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