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享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07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享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享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温享憶所犯公共危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除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併宣告罰金刑外,並無其他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其執行刑之問題,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罰金,以新臺幣1,000││││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元折算1日││││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033號│字第34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630│││事實審││1040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630│││││1040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4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39號│第5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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