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育誠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
698號、109年度偵字第22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89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0罪
)。被告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兼衡被告衡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業如前述,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又被告所竊取之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清單1份(見警卷第36至37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有悔意,衡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對於社會危害之程度、素行、犯後態度情況,堪認被告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實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觀後效。
四、至被告竊取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至10所示之物品,均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6至3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1│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3│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4│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5│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9│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起訴書犯罪事│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實欄附表編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698號109年度偵字第2211號被告江誠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號「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即大順店賣場)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放進隨身袋子內,並置放於高雄市○○區○○路○○○號10樓住處供己使用。嗣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12時10分許,江誠再次前往賣場,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0所示財物放入隨身側背包內,僅結帳部分商品欲夾帶離開至大門之際,旋為賣場巡查員 鄧智鴻 發覺報警處理,並扣得附表編號10所示之贓物(已發還)。又經警於同日14時許,經江誠自願同意前往高雄市○○區○○路○○○號10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自其衣櫃內扣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贓物(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委由鄧智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江誠於警詢及本署│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偵查中之自白。│10所示時間、地點竊盜之犯││││行。│├───┼───────────┼────────────┤│2│告訴代理人鄧智鴻於警詢│1.證明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0│││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所示時間、地點竊盜之犯││││行。││││2.證明警方在被告住處扣得││││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贓物,為其公司所有,││││且經核對被告之消費紀錄││││,證明其並無購買,顯係││││竊取等事實。│├───┼───────────┼────────────┤│3│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證明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贓│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竊盜│││物認領保管清單、扣押│之犯行。│││物品目錄表。││││2.現場蒐證照片33張(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竊││││盜犯行)││││3.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附表編號3、4、5、10││││之竊盜犯行)││││4.扣押贓物照片、贓物放││││置處之照片││││5.警員 王建勛 所製作之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犯之1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檢察官乙○○附表:
┌──┬───────┬────────┬───┬─────┐│編號│日期│竊取財物│數量│價格(新台││││││幣)│├──┼───────┼────────┼───┼─────┤│1│108年6月初某日│REPLAY藍色短袖│1│800元││││上衣│││││├────────┼───┼─────┤│││THENORTHFACE│1│800元││││白色短袖上衣│││├──┼───────┼────────┼───┼─────┤│2│108年7月初某日│UNDERARMOUR│1│597元││││MENSSHORTS男運││││││動短褲│││├──┼───────┼────────┼───┼─────┤│3│108年10月13日│LIPSSHAVER利浦│1│3598元│││10時37分許│三刀頭電動刮鬍刀│││││││││├──┼───────┼────────┼───┼─────┤│4│108年10月22日│LEVISMENSLS│1│1299元│││14時35分許│DENIMSHIRT男長││││││袖 單寧 襯衫│││├──┼───────┼────────┼───┼─────┤│5│108年11月1日15│NIKEMENTHERMA│1│1639元│││時45分許│FZJACKET男連帽││││││外套│││││├────────┼───┼─────┤│││TOMMY短袖上衣(│2│各400元││││深灰、淺灰)││共800元│├──┼───────┼────────┼───┼─────┤│6│108年11月8日9│NAVTICA藍色長袖│2│各400元│││時30分許至21時│上衣││共800元│││30分許││││├──┼───────┼────────┼───┼─────┤│7│108年11月10日9│GERRYKID'SDOWN│1│899元│││時30分許至21時│JACKET兒童連帽│││││30分許│羽絨外套│││├──┼───────┼────────┼───┼─────┤│8│108年11月16日9│ADIDASMENSWD│3│各1199元│││時30分許至21時│PANTS男保護暖防││共3597元│││30分許│風褲│││├──┼───────┼────────┼───┼─────┤│9│108年11月17日9│NIKEMENSNEWSS│2│各319元│││時30分許至21時│TEE男短袖運動T││共638元│││30分許│恤(黑、藍)│││├──┼───────┼────────┼───┼─────┤│10│108年11月30日│adidsboysIs│2│1250元│││12時10分許│tee兒童長袖T││││││恤(S號、L號││││││)│││││├────────┼───┼─────┤│││BK-X恐龍探險隊│3│615元││││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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