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許頌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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