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移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移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移調字第57號聲請人 劉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文忠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明文規定。此項規定既係為鼓勵當事人於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賦予當事人聲請權,限定時間乃使該項權益早日確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陳文忠間離婚等事件,業於107年12月6日經本院調解成立,此由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家移調字第57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然聲請人卻遲至110年8月11日始向本院遞狀聲請退還裁判費,顯逾前揭規定所定之3個月不變期間。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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