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榮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當鋪即 盧秉葳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1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