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林多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00
0元,尚不足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