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 廖曾榮子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告 廖翔霓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蘇庭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182,331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房屋總面積為128.0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52,954元【計算式:182,331×128.08=23,352,9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5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078元外,尚應補繳20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