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 吳阿專 被上訴人 林于淑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43,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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