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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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夢軒 被上訴人 劉治平
劉治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地,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雖於100年2月1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2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程式未備,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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