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2,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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