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原告 皮爵赫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龔益正 被告天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85,76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