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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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改從母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乙○○
號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劉」。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自幼即與母親及其家族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因母親與父親即相對人甲○○並無婚姻關係,對相對人毫無印象,相對人基於情感上之依附,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劉」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離婚者;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證,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劉碧英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略以:伊與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甲○○並無婚姻關係,從小聲請人都是由伊及家人共同照顧,所以大家感情很好等語(參見本院97年5月29日審理筆錄),足認聲請人自幼即與母親及其家人同住,對母親及其家人具相當之依附性,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自幼即與母親及其家人同住,未受相對人之照顧,因其與母親同住一處,彼此間具有向心力,基於聲請人對其自身身分之認同感,且為使聲請人能融入其母親家族,聲請人請求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劉」,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