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聲請人 陳柏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鍾) 宗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 鐘宗福 ,其與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發票人記載 鍾宗福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鐘(鍾)宗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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