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 李作唐 被告 李作分
李作晃 李作仁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割被繼承人 李新璠 遺產事件,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26,905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31,987元,嗣原告擴張聲明追加請求被告李作晃向被繼承人借款600萬元應予歸扣、被告李作晃私自領取被繼承人存款70萬元應列入遺產分配、被告李作分向被繼承人借款100萬元應列入遺產分配,故訴訟標的價額增加1,925,000元(計算式:(6,000,000+700,000+1,000,000)×1/4=1,925,000),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規定補徵裁判費,經合計原告請求之遺產標的價額為5,051,905元(計算式:3,126,905+1,925,000=5,051,905),應繳裁判費51,0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1,987元,尚應補繳19,10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