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45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周貴城000000000000000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最後住所: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