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948號聲請人加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丞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已就本件聲請之支票,向付款銀行聲請掛失止付支止付通知書正本(內需載明票據相關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