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勝弦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勝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即被告鍾勝弦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審易字第30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1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與被告另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其於104年9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7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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