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李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等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先前曾遭相對人當庭指稱於施工時偷工減料且收取回扣,以致影響聲譽,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謝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