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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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 李福春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奇亞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