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未據提出被繼承人 黃美英 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是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
3項第2、3款、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並補正被繼承人黃美英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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