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蔡進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裁定羈押。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