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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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前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一張及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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