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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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6年度簡字第411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7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及量刑各方面都很適當,應該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如附件)。被告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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