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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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9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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