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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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鎮益(原名吳鎮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鎮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鎮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