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1070號原告天鵝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