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46號原告 田再庭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因政治獻金法事件,不服監察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院台訴字第10732500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