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許謙懷 即大鵬漫畫小說專賣店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