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仁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然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開說明,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查,本件依聲請卷證內容,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相關文件,是檢察官未經受刑人提出請求,即逕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投票│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1月27日│103年08月底某日│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3年度選偵│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4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選訴字第18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18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選訴字第18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4年09月2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6│││├────────┼──────────┼──────────┼──────────┤││││││罪名│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底至104│││││年03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澎湖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0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馬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