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吳曙慧 住屏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黃美秀 被告 歐芝蓉
黃偉庭 張簡明洞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3人均主張:其並無檢察官起訴之犯行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3人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振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