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林尚豫 (即 林福全 之繼承人)
魏玉玲 (即林福全之繼承人)
林晁駿 (即林福全之繼承人)
林尚潔 (即林福全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晁駿、林尚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福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尚豫、魏玉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玖佰壹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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